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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刑辩书院

2017-05-02 郑思科、黄婧 刑辩书院

 

庭前会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文|郑思科黄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雏形,同时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庭前会议制度中,作为其重要内容。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适用条件、具体程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有的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有的则需要法官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而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前的会议不应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何利用新的庭前会议制度,配合现有的证据制度,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提高庭审效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

 

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是否均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仅对部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以言词证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为例,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的,首先,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其次,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最后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庭审中,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或者侦查人员出庭。而庭前会议如果要求侦查人员出席,则必将扩大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范围。如果以此类推,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亦可出席庭前会议,则庭前会议成为变相的庭审。

 

  故笔者认为,通过提交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盖公章的说明材料、体检报告等就能证明为非法证据的那部分,可在庭前会议予以排除,涉及到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等出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另外,为确保庭审的独立性、公开性、公正性,庭前会议应仅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不对涉及案件定性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需要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具体案情方能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亦不在庭前会议中进行。

 

二、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

 

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结果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对可以通过程序性审查排除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不再出示。第二,对合法证据确定其合法性,在庭审中出示并作为审判的依据。第三,对于无法确定是否为非法证据的,则在程序审查之后归纳争议,确定在庭审过程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出席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名单,并确定举证程序及方式。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证明证据的合法性,无法证明的,法官在庭审中进行实质审查后,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后,导致证据可能不足的情形时,法院对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补充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一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查时间相对较长,检察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前会议后,根据证据排除的情况,及时补充证据材料。由于庭前会议未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因此不宜作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或者决定,即庭前会议的召开不影响庭审的如期进行。

 

三、庭前会议召开的次数。

 

庭前会议旨在提高庭审的效率,一般召开一次,但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召开之后,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可以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同时,也要严格把握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限度。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同时,避免法官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预判,从而使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现诉讼效率和权利保护的双重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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